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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改革-商品销售利润来源

来源:未知 阅读: 2019-07-03 11:05 我要评论

 

叶思明律师,会计师,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其中一项名为New Sourcing Rule 新利润来源地的税法863(b),用法有明显的表示了税法改革的自我信心。

税法改革前,跨国公司集团有跨国生产销售的业务。美国的税法对于这些跨国业务的征税一般保持中立的执行。美国的税法除了对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有承认外,还承认生产和销售利润各分半的做法。销售指的是货物所有权的交换,所以比较容易调换。由于美国的技术水平高,跨国公司集团中有相当大的高利润产品在美国境内开发和生产。这时候,跨国公司集团往往为了省一点美国的税,有不公平地把美国也能做的销售业务带出美国,而选在海外建立销售机构 - 通过生产和销售利润各分半的道理,直接损害了美国境内的生产利润的比例。

这些跨国公司集团的做法不一定能通过转让定价的办法彻底解决,因为需要尊重国际税务条约中已有的一系列的价位计算办法。同时,由于TCJA中的新税率的降低和一系列鼓励生产业的政策,有助于很多以前离境的生产业务能重新踏脚于美国。因此,国会有信心通过立法的手段,重新把生产业务的税务方向指回偏向美国。

在谈过新利润来源地规则的政治背景后,我们继续谈谈该法律的用法。新税法863(b)的内容指的是跨国公司集团如果有跨国生产销售的业务,总利润将会不再尊重销售地的部分,而按各生产地的资本分配来决定。譬如,iPhone的开发在美国,资产占20%,零配件有30%在美国生产,加起来等于是总资本的50%。这时候,美国的毛利比例需要按50%来分配。如果一个iPhone的销售价是$500,其中美国的毛利要求会是$250。这跟以前的分配方法中可能出现的只有20%($100)的美国分配有相当大的区别。

例外,由于iPhone例子中有$250是美国的收入,如果跨国公司集团的国外子公司有需要得到美国收入的分配,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在美国通过美国的集团成员进行业务合作而拿到effective connected income(ECI - 有效的关联收入),而成为需要在美国报税的责任。这时候,美国的报税就会有作为国外公司需要遵守所有美国税务法律的来源。譬如,TCJA中新加的税务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 - 全球无形低税收入)也将纳入为税务计算中。

再举个例子,如果以上提过的国外子公司有给iPhone提供其需要的知识产权,占了iPhone开发的资产的50%,等于有$50的收入。那国外子公司的美国报税就有$50的毛利。可能国外子公司有买到第三者的知识产权,花了$20。$20是开支的一笔。再有,如果国外子公司再有其自己的子公司,从而再花了$30成本买到需要的内部知识产权。本来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应该就是开支的,等于纯利润是$0,但是由于有GILTI的要求,纯利润需要再修改。除了硬资本的10%的比例是真正成本外,其它的部分都是子公司的GILTI。如果子公司硬资本只有$100,那GILTI是$20。这时候,GILTI按10.5%的税率来交税。等于国外子公司在美国有$2.1的税务。

由此看来,新利润来源地税法863(b)对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有很高的自我承认。由于减税和国内生产的推动政策,美国国会不再担心生产业的海外流失。所以,相对的,新法律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分配也有自我保护的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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